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震惊!2025年聊城眼科医院案子全揭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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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名称 涉及问题 具体情况 处理结果
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 单位受贿 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,经集体研究决定,医院在账外收受医药公司及个人药品返利款,共计2112万余元,主要用于发放医院职工的纯利润奖、专家会诊费、市场宣传费等。返利款来自当地多家医药公司或药品代理商,一位代理商2011 - 2016年共付返利款431万余元。2011年左右,因山东省药品招标平台建立,通过招标平台购买药品无法降价,医院召开院领导班子会议,决定向医药公司要求返利款。 法院认定医院、院长姜建德、副院长周静犯单位受贿罪,医院判处罚金200万元;姜建德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杨婧臣、蒿莉、周静三人也分别获刑。姜建德不服上诉,称医院并非国有事业单位,资产无出资,自己不构成单位受贿罪。
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2007年6月,医院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定向开发协议,后因预算成本增加,造价上涨510万元。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,经集体研究决定,由医院替职工垫付造价上涨部分。姜建德召集班子成员开会提出三种方案讨论,终集体讨论决定由医院全部负担职工宿舍楼资金缺口,终决算产生510万元缺口医院支付。2016年,因财务缺口,再次召开班子会议,参会人员坚持由医院承担该费用。 法院认定姜建德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。姜建德不服上诉,称医院非国有事业单位,自己并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未以该身份侵犯利益。
贪污 小金库管理较好,三年里,姜建德、周静等4人各得“奖励”2.5万元。 法院认定姜建德、周静等4人犯贪污罪。姜建德不服上诉,称自己不构成贪污罪。
废水排放超标 2022年5月26日,因废水排放超标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;11月9日,再次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罚款。 两次均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第(二)项罚款43.75万元。
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 5月7日,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质量抽检不合格通告,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医院抽检出质量不合格中药饮片。 不合格产品已被控制,医院被立案查处。
挪用公款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,财务科原科长蒿莉、财务科核算办公室原副主任杨婧臣任职期间,利用管理医院账外资进行挪用公款。 被聊城市纪委市监委作为典型案例通报。
聊城铁西医院 违规套取、违法骗取医保基金 存在违规套取、违法骗取医保基金行为。 依据《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》和《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》,追回违规费用82023.94元。
阳谷艾珂眼科医院 违规套取、违法骗取医保基金 存在违规套取、违法骗取医保基金行为。 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,阳谷医保局对当事人罚款4012.8元。
患者姓名 就诊医院 入院时间 入院诊断 治疗过程 出院时间 出院诊断 出院医嘱
魏* 聊城市**民医院 2009年10月27日 双侧股骨头坏死 2009年10月29日12时行双侧内收肌切断术 住院8天后出院(未提及具体日期) 双侧股骨头坏死、关节积液 1、口服;2、出院后3 - 5天后拆线;3、避免干重体力劳动;4、随诊。
魏* 中**解放军66400部队骨病专科医院 2010年2月23日 双侧股骨头坏死、脊柱关节炎 住院期间行双侧髋关节清理、滑膜切除、股骨头减压术、右股骨头瑞福人工骨植骨术 2010年3月15日 双侧股骨头坏死、脊柱关节炎 出院后拄扶拐3个月,不负重进行双髋关节功能锻炼继续口服中药治疗,3个月后复查。
医院名称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旨 业务范围
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 - 12371500495177931K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以眼科疾病诊治、近视防控、低视力康复为主,同时面向社会提供综合性的医疗、 预防、保健及康养等服务,承担相关研究、教学、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
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纠纷处理途径依据 具体途径
聊城市眼科医院 2024 - 08 - 20 09:37:09 2018年国务院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 发生医疗纠纷后,通过法定途径解决;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...(原文未完整提及)

术语解释: - 单位受贿罪:是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情节严重,或者在经济往来中,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行为。 -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:是指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,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 - 贪污罪: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。 - 挪用公款罪:是指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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